第165章(3/3)

bsp;“被告认为可由法庭书记员记录为准。”

程砚翻了一页材料。

“书记员记录不是实时沟通辅助。合理便利准许,记录留存。继续。”

法槌落下,清脆一声。

沈听晚听不见,却看见旁听席前排一个听障代表把手放在膝盖上,握紧又松开。

贺庭开始发言。

他的语速快,句子长,法条编号、司法解释条款、劳动管理概念连续压下来,普通人听了都要绕。沈听晚的视线钉在屏幕上,陆灼的手指在键盘上飞快移动,删减掉修饰,只保留要害。

“对方:本案不符合共同事实基础,十名原告岗位不同、厂区不同、解除原因不同,合并审理会影响效率。”

“对方:公益叙事不能代替个案举证。”

“对方:听障身份不当然降低劳动纪律标准。”

贺庭说到这里,视线扫向沈听晚。

“另,被告注意到,原告代理人本人存在听力障碍。我们尊重残障人士参与司法活动,但本案材料包含大量口头沟通记录、车间现场交流记录。若代理人连当庭发言都需他人转述,如何保证其对证据形成过程的理解没有偏差?”

旁听席后排有人发出短促的笑声。

程砚抬头。

“旁听人员保持安静。”

陆灼的手停了半拍,把这句话原样打上屏幕。

沈听晚看完,抬手按住桌沿,站起身。

她没有急着说话,而是翻开第一本证据册。

“审判长,原告回应三点。”

陆灼的屏幕同步给她留出空白,准备记录法庭反应。

“第一,十名原告诉请分别列明,事实各自独立。我们申请合并审理,是因为被告提交的解除模板、考勤规则、岗位调动流程来自同一集团制度,存在共同审查基础。若法庭认为部分事实需分案,原告接受程序安排,但不接受被告用‘岗位不同’抹掉同一制度来源。”

她翻到第二页。

“第二,公益叙事没有进入诉讼请求。我们的请求是撤销过错评价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、补开中性离职证明、确认未提供合理便利。每一项都有对应证据页码。”

陆灼在屏幕角落打出证据页码,沈听晚照着念。

“第三,我的听力状态,与证据真实性无关。”

她抬头看向贺庭。

“被告若质疑某份沟通记录,请指出具体页码、具体陈述、具体矛盾。不要攻击我的耳朵。”

旁听席的手机镜头抬高了几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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